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但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的决定。
中文名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
---|---|
原始名称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国发〔2005〕 35 号 |
发文时间 |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
发文机构 | 国务院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颁布时间 |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