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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该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该办法列六章,三十条,自2002年11月16日起施行,1989年4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文名 |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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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
时间 | 2002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