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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加强和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中文名 |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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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属性 | 地方性条例 |
目的 | 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