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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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于2009年8月27日起公布和实施。决定作出修改的有关法律规定分为五种情况,包括:一、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二、关于“征用”的规定;三、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五、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

中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原始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发布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Extra
  • 2009年8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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