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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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权,干预和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的范围、权力及其责任。

应当从如下几方面正确认识国家经济管理职权:(1)职权的法定性。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职权均源自于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这意味着没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职权的法定性还表现在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行使职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合法行使其权力。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超越其职权干预经济的活动是非法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相反要承担管理不当,违法行政的责任。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等。(2)职权的不可处分性。法律赋予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是明确的,职权职能专属于特定的经济管理主体。即要求经济管理主体得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抛弃、让渡职权,也不得扩大和缩小职权范围。(3)职权的义务性。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享有职权,该职权同时也是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国家机关不履行其职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文名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权
原始名称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职权
性质 代表国家行使经济管理权
精选上位词 规定
上位词
  • 法律
  • 经济
  • 规定
  • 原则
  • 政企分开原则
  • 转变政府职能
  • 品种
  • 固有职权
  • 授予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