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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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经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5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经营资质管理、客运服务管理、车辆租赁服务管理、检查和投诉、法律责任、附则7章57条,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原始名称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性质 条例
时间 2011年
类别 汽车管理
精选上位词 法律
Extra
  •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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