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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位词 | 基本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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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原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施行时间 | 1984年10月1日 |
相关实体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精选别名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颁布部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