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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委托代销商品简称“托售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和提前移库下放的商品。企业委托代销商品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代销品种、价格、手续费标准、供货结算期限等,作为双方共同执行的依据。商品发给其他单位代销时,委托单位不作商品销售,不进行货款结算,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代销商品仍属委托单位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在“库存商品”帐户下设“委托代销商品”专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待受托单位按合同交来代销商品货单及货款时,再作为营业收入入帐,同时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所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可作费用列支或者冲减“营业收入”。
中文名 | 委托代销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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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 | 托售商品 |
原始名称 | 委托代销商品 |
相关实体 | 委托加工物资 |
简称 | 托售商品 |
精选上位词 | 术语 |
解释 |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的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