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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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中文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原始名称 故意毁坏财物罪
Extra
  •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客体要件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 第275条规定
  • 上位词
  • 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
  • 犯罪行为
  • 行为
  • 外文名

    the crime of intentional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精选上位词
  • 术语
  • 行为
  • 违法行为
  • 英文名

    the crime of intentional destruction of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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