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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证我国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2010年10月19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中文名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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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原始名称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
施行时间 | 2011-03-01 |
颁布时间 |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