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1998)》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