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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3月22日 国税发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追究形式
第三章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2日起实施。2001年11月22日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中文名 |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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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 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
原始名称 |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特点 |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