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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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省政府闽政文〔2008〕344号修订了我省县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对规模小的农村学校教职工编制提出最低保障数,解决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城乡倒挂”的问题。各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闽政文〔2008〕344号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标准,以学校(教学点)为单位,尽快开展编制核定工作;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保证基层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师的配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需求情况,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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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
  •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
  • 福建省教育厅等
  • 闽教人〔2009〕32号
  • Name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

    中文名
  • 福建省人事厅
  • 福建省教育厅
  • 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
  • 原始名称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