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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法规。2005年7月7日,国务院通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
Alias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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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上位词 |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 |
中文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别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原始名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施行时间 | 2005-09-01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精选别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颁布时间 | 2005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