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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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修正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被取消。

中文名 集资诈骗罪
原始名称 集资诈骗罪
外文名 fund fraud
定义 指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属性 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罪的一种
性质 严重罪行
英文名 fund fraud
Extra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
  • 无期徒刑
  • 有期徒刑
  • 集资诈骗罪
  • 上位词
  •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行为
  • 精选上位词
  • 行为
  • 违法行为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