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署名。省级司法行政官署。光绪三十三年(1908)始设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司改设。掌全省司法行政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置提法使一人。下设总务、刑民、典狱三科,各科置科长一人,一等科员一人,二等科员一至四人。辛亥革命后,各省仅设高等审判厅与检察厅,不设省级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