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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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文共八章五十四条。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原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实施时间 1990年5月19日
属性 国务院法令
精选上位词 法律
Extra
  • 1990年5月1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外文名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the transfer and transfer of the right to use of state owned land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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