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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区为中国国民政府时期省以下县以上的行政分区。行政督察区作为第二级行政区,为虚级,属于准行政区,由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管理,其行政长官为行政督察专员。行政督察区制度是在《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颁布后在全国全面推行的一种省以下行政分区制度。各省均被划分为行政督察区,并以序数命名,“省名+序数+行政督察区”,为行政督察区的完整名称,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今常德市辖域) 。由于用序数冠名带来弊端,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区”。
中文名 | 行政督察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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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名 | 专区 |
原始名称 | 行政督察区 |
属性 | 国民政府省以下县以上的行政分区 |
级别 | 相当于地级市 |
行政区类别 | 二级行政区 |
起源 | 设置以民国二十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