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扫除文盲的规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结合实际特制定的条例。共有15条,自1996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