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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经1992年9月9日天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条例》分总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耕地保护、城市建设用地、村镇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法律责任、附则10章90条,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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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
地区 | 天津市 |
时间 | 2012年5月9日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