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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元朝初年,一直没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义》作为断案的依据。至元八年(1271),《泰和律义》被禁止使用,元朝政府开始制定本朝的新法典,《至元新格》就是这一时期编订的。
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五月,元世祖命中书右丞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即为《至元新格》。尔后由忽必烈颁行全国。它的内容包括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个方面,是当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的总结。《元史·刑法制》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
《至元新格》今已失传,只有在其他的一些元代法律文件,如《元典章》、《通制条格》中有90多条的留存,在《永乐大典》中也有相关记载。
创作时间 | 元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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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至元新格 |
品种 | 法律 |
意义 | 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