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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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支配海洋能力的增强,海洋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上已经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了沿海国对于海洋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对于内水和12海里领海享有与土地一样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于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管辖权利。该公约1994年生效,我国1996年批准了该公约,因而增加了约38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虽然相比陆地面积的总量,增加的海域面积相对值并不大。但是,近代经济是围绕海洋发展起来的,绝大多数重要城市都集中在海洋沿岸,海域所具有的辐射效应,使得它的实际价值远比增加38万平方公里的面积更为重要。 海域产权制度是海域利用的基础,也是沿海经济的重要支柱,目前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重点。我国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联合发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海域使用证和海域使用金制度。在前述规章基础上,2002年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参照土地使用管理的经验,以海域使用权制度为核心,确立了海域使用总体规划、海域有偿使用、海域使用论证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2007年,我国《物权法》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明确了它的用益物权地位。除此之外,出于管理需要,还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政府管理文件。以海域使用权为基础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初步确立。由于海域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首创,其他国家尚无先例,尚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中文名 海域使用权
原始名称 海域使用权
外文名 right to use sea areas
对象 民事主体
英文名 right to use sea areas
Extra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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