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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工业总部经济优化升级,进一步规范工业总部经济发展,制定《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0日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成办发〔2011〕109号印发。《办法》分适用范围、有关定义、准入条件、用地性质、规划控制要求、产权办理及使用要求、评审流程、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其他事项10部分,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工业总部基地建设的意见》(成办发〔2008〕48号)予以废止。
中文名 | 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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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成都市工业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
时间 |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目的 | 规范工业总部经济发展 |
适用对象 | 成都市五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