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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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1995年10月30日经审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实施。当前版本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施行时间 1996-03-01
颁布时间 1995年10月30日
Extra
  • 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 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