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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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926年5月23日颁布,后经8次修改。1990年9月修改时增加了前言。宪法规定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国家,是议会民主共和国,具有阿拉伯属性,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任何有悖各教派共处原则的权力均属非法。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1995年10月19日,议会修改宪法第49条,规定“现任总统在(目前)特殊情况下延任3年,延任只准一次”。修改宪法必须由总统提议后、经政府向议会提出,或10名以上议员提出动议,并获议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2004年9月2日,议会通过决议,同意拉胡德总统延任三年。

中文名 黎巴嫩宪法
原始名称 黎巴嫩宪法
精选上位词 法律
颁布时间 192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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