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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别是针对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的,为的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5月9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6章54条。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2011年1月8日公布并实施。
中文名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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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原始名称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施行时间 | 2003-05-09 |
颁布时间 | 2003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