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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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我国的人民调解活动,具有历史传统,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曾普遍建立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这对于减少人民讼累,增强人民团结,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农村以乡、镇为单位,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普及与发展。鉴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我国1982年公布施行的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的巨大变化,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这一《条例》是在1954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它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以及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原则等又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3年改选1次,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委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上位词 社会
中文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
原始名称 人民调解委员会
属性 群众性组织
目的 调解民间纠纷
Extra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
  • 外文名
  • committee for people's mediation
  • committee for people's mediation;
  • 精选上位词
  • 机构
  • 组织
  • 群众组织
  •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