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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自2016年5月27日起实施。
中文名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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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联合 |
原始名称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
发文字号 | 第110号 |
实施时间 | 2002年8月1日 |
颁布时间 | 2006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