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管辖、处理程序、附则4章36条,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1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1997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5号令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中文名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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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
发布者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实施时间 | 2014年3月15日 |
局长 | 张茅 |
精选上位词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