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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在维也纳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别大会通过,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和十月六日分别在维也纳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生效。截至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公约》共有70个成员国。《公约》是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制定的,其主旨是进一步加强安全发展和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通过在缔约国之间尽早提供有关核事故的情报,以使可能超越界的辐射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中文名 |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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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 |
施行时间 |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