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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防护费是为了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由地方政府依法向社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计算。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等全国大多数省市都已开征堤围防护费。随着2008年深圳最后一个开征该项费用,广东省征收堤围防护费实现了全面覆盖。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采用超额累退费率法,当按月(次、季)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在1亿元以内,计费标准为0.1‰;当超过1亿元时,则超过部分按照较低费率予以计算,也就是说销售额或营业额越高,费率逐级递减。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其限定使用的范围,专项用于河道管理、清淤维护、排涝设施、堤防、小型水库等堤围工厂建设和维护。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中文名 | 堤围防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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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堤围防护费 |
相关实体 | 劳动调配费 |
精选上位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