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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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1号)的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6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中文名 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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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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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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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