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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是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业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的条例。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该条例。
上位词 |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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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
原始名称 |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 |
实施时间 | 2008年3月1日起 |
所属地区 | 杭州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