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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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卫生部1989年11月13 日颁布,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位词 法律
中文名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制定机关 卫生部
原始名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批准日期 1989年9月26日
施行时间 1990-01-00
相关实体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生产销售单位以及个人
颁布日期 1989年11月13 日
颁布时间 1989年11月13日
Extra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卫生部令第3号
  • 外文名

    regulations on the supervision of cosmetics hygiene

    精选上位词
  • 卫生监督
  • 法律
  • 监督
  • 英文名

    regulations on the supervision of cosmetics hygie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