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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保障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稳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而制定,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
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含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文名 |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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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
性质 | 法律法规 |
施行时间 | 2008-1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