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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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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时间 | 2017-11-04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原始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施行时间 | 2017-11-05 |
精选别名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