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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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日本法院组织是根据1947年《裁判所法》,日本废除旧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实行单一的法院组织体系。司法权由最高裁判所(或译法院)和下级裁判所行使^最高裁判所管辖上诉案件及特别抗诉案件和弹劾案件,其任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由长官1人和法官14人组成,长官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可;并享有违宪审查权。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同一审级。简易裁判所审理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为罚金以下案情较轻的刑事案件。地方裁判所是民事、刑事案件初审法院,并受理不服简易裁判所判决的上诉案。家庭裁判所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定的家庭案件及《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对离婚案件只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即移送地方裁判所民事庭。高等裁判所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

原始名称 日本法院组织
精选上位词
  • 机构
  • 法院
  • 特别法院
  • 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