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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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中文名 附加减除费用
原始名称 附加减除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范围 中国境内
对象
  • 外籍专家等
  • 符合条件外籍人员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