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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中文名 | 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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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组织 | 公安机关 |
原始名称 | 看守所 |
外文名 | detention house |
定义 | 羁押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
实体注释 | 临时羁押犯人场所 |
时间 | 临时性 |
精选别名 | detention house |
英文名 | detention hou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