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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该办法列六章,三十六条(含附则),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0年4月3日发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
中文名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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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 2003-09-01 |
类别 |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