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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35年的59所发展到1948年的130所,十多年间国立高等院校规模的迅猛扩大,得益于国民政府一系列扶掖政策和对高等教育的巨大投入。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保障。”这就为高校专心致志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4年,高等教育的总经费达到180亿元。
中文名 | 北平民国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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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北平民国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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