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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而制定,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的争议的处理。
该办法列五章,三十条(含附则),自2004年10月24日起施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沪府发20033号)同时废止。
中文名 |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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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
时间 | 2004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