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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的对称。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如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所有权在其客体为动产时,亦属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交付的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交付公示主义和交付要件主义之分,按交付公示主义,动产物权的让与若未经交付则只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按交付要件主义则不仅对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间也不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
中文名 | 动产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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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动产为标的的物权 |
原始名称 | 动产物权 |
外文名 | right over the movables |
核心 | 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类别 | 物的状态为标准 |
英文名 | right over the movabl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