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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含附则),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而制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该条例。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文名 |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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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原始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施行时间 | 1999-07-31 |
颁布日期 | 1999-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