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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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宣战权即宣布双方处于战争状态的权利。

由于规定开战前需经宣战的国际条约是1907年海牙第3公约,即《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该约第 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

中文名 宣战权
内容 详见正文
原始名称 宣战权
性质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精选上位词 术语
Extra
  • 宣战权
  • 宣战权却属于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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