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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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共计22条。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6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新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上位词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中文名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原始名称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施行时间 2003-03-01
相关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颁布日期 2003年1月6日
Extra
  • 2011年1月8日
  • 2017年8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精选上位词
  • 合法权益制定
  •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