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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共计22条。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6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新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废止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上位词 |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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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原始名称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施行时间 | 2003-03-01 |
相关实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
颁布日期 | 2003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