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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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文名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依据 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
原始名称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客体 劳动安全
Extra
  • 特殊主体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上位词
  • 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
  • 罪名
  • 行为
  • 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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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
  • 行为
  • 违法行为
  • 相关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