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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癖”是以未成年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病理性性偏好。 恋童癖性欲指向的范围一般是青春期以前或未发育的儿童。
学术上,恋童癖概念产生于19世纪末,但在西方舆论中的出现,则基本上是从上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的。90年代以后,随着打击网络恋童癖色情犯罪的热潮,它逐渐成为舆论中重要的一个伦理话题。
在中国,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猥亵行为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如儿童为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这是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关键区别;但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或者男性行为人对之实施猥亵行为的,则包括性交行为与性交意图。
中文名 | 恋童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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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于 | 19世纪末 |
原始名称 | 恋童癖 |
外文名 | pedophilia |
性质 | 病理性性偏好 |
精选上位词 | 术语 |
绰号 | 恋幼癖 |
英文名 | pedophili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