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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列六章,六十八条(含附则),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该实施条例。该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中文名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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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名称 |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发行时间 | 2004年9月1日 |
对象 | 海关及其贸易 |
施行时间 | 2004-11-01 |
条例 | 68条 |
章节 | 六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