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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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是《马关条约》的延续。多年来日本统治者企图在中国得到的各种特权,至此全部实现。《马关条约》第六条规定: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已因甲午战争而废绝,双方应派代表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欧美各国现行约章为本。据此,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驻华公使林董与中国代表(初为李鸿章,后改为张荫桓)开始谈判。日方提出约稿条款,双方根本上一致。所以历时半年的谈判虽有不少争辩,最后还是在日方约稿的范围内定议。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张荫桓与林董签订《通商行船条约》。

上位词 《马关条约》的延续
出版时间 189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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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平等条约
  • 中国
  •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 北京
  • 张荫桓与林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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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名称
  •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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